穗社管规字〔2022〕2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现将《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抽查监督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区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并予以保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由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协助开展抽查工作。
第六条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随机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3%。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具体为:
(一)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党组织;
(二)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是否制定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内部治理,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照章程进行换届工作;
(四)社会组织自成立登记之日起1年内是否开展活动;
(五)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和重大事项报告;
(七)财务状况;
(八)是否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十)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抽查监督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九条 开展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抽查监督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及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抽查监督通知书。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现场查看。重点检查被抽查社会组织有无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检查资料。可要求被抽查社会组织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三)询问访问。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通过询问被抽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访问其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
(四)记录检查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被抽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情况、现场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抽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和盖章;被抽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在场工作人员拒不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五)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监督的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二)检查人员无法出具有效执法证件和抽查监督通知书的;
(三)检查人员身份与抽查监督通知书不符的。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监督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报送限期、收件人、联系人等信息书面通知社会组织;
(二)记录检查情况。制作书面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抽查监督情况;
(三)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抽查监督完成后,向被抽查社会组织发出抽查结果通知书。
抽查监督结果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并公开。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抽查监督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抽查监督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